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實現“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按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節能減排綜合性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的意見》(冀政〔2008〕1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單機除塵器的主要銷售渠道。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政府對各設區市政府“十一五”期間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各設區市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以各設區市政府制定并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轄區年度污染減排計劃或省政府下發的污染減排文件為依據。
第四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包括減排核查和年度考核。減排核查結果參與年度考核。
減排核查分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點督查工程治理減排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結構減排項目的實施情況、監督管理減排措施的落實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資料審核和現場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五條經省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交由組織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設區市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綜合考核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冀字〔2008〕5號)的規定,作為對各設區市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通過年度考核的設區市,省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市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考核優秀的進行表彰獎勵;環保除塵器對未通過考核的設區市,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并撤銷該市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冀公網安備13098102000369號